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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信箱

来信主题: 咨询农村养老保险及沙石坎回迁房的问题
来信类型: 咨询
来信时间: 2023-05-25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因我父亲今年60岁了,前不久回老家办理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失地农民)的事宜,却被工作人员要求补缴以前的农村养老保险费用,没补缴的话就无法办理领取养老金。这种单方面的强制性的做法没对吧?据我了解国家相关的政策,并没有强制要求每个农村居民都必须购买农村养老保险,而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加购买这种保险;再者我父亲因征地早就是城镇居民户了,也早就购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在到了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却被要求补缴以前的农村养老保险,我觉得非常的不妥,已经购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为何要求重复的购买农村养老保险?买了这个保险,也领不了吧,户口已经是城镇居民了。
    另外咨询一下沙石坎回迁房的工程进度,听说分为1期和2期工程,请问现在的进度是怎样的?什么时候才能建好交房?拆迁已经10年了,这是民生大问题,涉及到很多居民的安家生活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请领导高度重视房子的建设进展。

回复时间: 2023-05-30
信箱回复: 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购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为何还要求购买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规定:征地时男满46周岁至60周岁,女满36周岁至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简称“大龄人员”),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原则上应纳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逐年缴费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在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个人应按规定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另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75号)相关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时,可补缴至满15年,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经县居保局查看系统,发现您父亲今年年满60周岁,其于2020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缴纳当年保费。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父亲还应缴纳2011年—2019年、2021年—2023年的保费。
2023年5月25日,县居保局与您取得联系,就相关情况予以解释说明,您表示满意。
二、关于沙石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何时交房的问题
经查,大竹县沙石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一期于2020年10月开始启动,目前正常施工,预计2024年底修建完毕。下一步,县房屋征补中心将督促施工方加快施工进度,力争早日交付使用。
2023年5月25日,县房屋征补中心与您取得联系,就相关情况予以解释说明,您表示满意。
(经办人:何晓霞  联系电话:0818—6210183)
                          大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