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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征中心:《大竹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购房券使用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 来源:县房征中心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购房券使用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我县房屋征(拆)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造成安置过渡周期长、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大、县域内房地产市场库存量大等问题。

为提高被征(拆)群众生活质量,加快解决被征(拆)群众住房困难;同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阳光操作,采用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推行分散化、市场化补偿安置,有效解决征(拆)群众安置难、安置慢、人等房等问题,极大缓解县级财政资金当期支付压力,有效减少征(拆)安置中的诸多社会问题,促进商品房去库存,为房地产市场注入活力,我中心代政府办草拟了《大竹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购房券使用办法》(后简称《使用办法》)。

二、法律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使用办法》起草后,分别征求了政法委、司法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房管局、规编中心、人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违”办竹阳街道办、白塔街道办、东柳街道办、房地产开发商代表、社区代表、群众代表的建议意见,并在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为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满足多样化补偿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过渡周期,提高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个人房屋。

(三)购房券计算标准 1.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并给予20% 的购房券补贴;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根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并给予15%的购房券补贴。

2.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或相邻区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住宅商品房评估价值,计算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并给予10%的购房券补贴;拆迁城镇规划区内底层住房用于经营3年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对进深不超过7米的部分或进深超过7米经认定确用于经营的部分,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或相邻区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类非住宅商品房评估价值,计算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并给予 10%的购房券补贴。

(四)购房券构成购房券券载金额原则上由被征(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和购房券补贴组成,其他补偿、补助、奖励根据被征收人(被拆迁户)意愿纳入购房券总金额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购房券补偿安置需具备的条件在县城市规划区有在建或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的商品房源是:1.现房的,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期房的,必须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确保购房户购房安全。

(六)购房券变更持有人需具备的条件购房券登记的持有人死亡的、共有人一致同意将持有人变更为直系亲属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确需变更购房券持有人的,应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应材料。

(七)购房券有效期规定购房券有效期为12 个月。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自动失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由此带来的经济等损失由被征收人(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八)购房券结算及资金监管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借相关凭证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结算。购房款均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九)法律责任明确参与购房券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在购房券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给予追究法律责任。

(十)有效期 主要介绍《使用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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