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11724/2022-0091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2-10-17
  • 文  号:竹府办〔2022〕52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ZFFD-2022-011

​​关于《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确保我县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川烟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兼顾尊重历史、区域有别、总量适度、先后有序、满足消费、兼顾利益、有效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对辖区内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四条  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具体标准

(一)零售点间距设置标准:

1.一类区域:县城主城区范围内,零售点的间距应不低于80米;

2.二类区域:除主城区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区域,零售点的间距应不低于100米。

3.三类区域:乡、镇场镇街道(含已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的间距应不低于60米;

4.四类区域:自然行政村(含已撤并的原自然行政村)原则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5.五类区域: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按主层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各零售点之间间距应不低于50米。

县级客运(含公路、铁路)站点内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各零售点之间间距应不低于20米。

6.六类区域: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按居民户数设置,300户以上的小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仅限便利店、超市。

(二)零售点区域数量及业态设置标准:

1.以上各类同时受区域数量限制。区域划分和数量设置标准详见附件一,本规划实施期间,由大竹县烟草专卖局适时评估执行布局规划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依法依规作出调整。

2.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总量按照不超过各区域数量总和的5%进行配置。本项标准受控期间准入的,其擅自改变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界定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6项情形。

(三)校园周边零售点距离标准:距离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通道口不低于100米、幼儿园通道口不低于50米。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因其规模较大、区域相对独立、特定因素等,可不受零售点间距和区域数量限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一)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二)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等,不临街陈列售卖的娱乐服务场所。

(三)合法设立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

(四)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旅游景区、度假村。

(五)不对外营业,相对封闭的特殊区域,如部队、监狱、看守所内部的便利店。

(六)营业执照未登记为家庭经营的,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持证人死亡,其配偶或子女需继续经营且在许可证原地址重新申领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残疾人、烈属自主经营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一次性放宽间距标准,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残疾人放宽标准依照《川烟专〔2020〕22号》相关要求,对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一、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和肢体残疾(一、二级)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予以放宽。符合以上放宽条件的特殊群体在申请和持证期间,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的,不予认定符合该放宽情形。

(二)为鼓励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校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迁址经营,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按校园周边零售点距离标准主动迁出的(仅限同一区域范围),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50%。本项迁址经营可不受区域数量限制。

第七条  本规划正式发布之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八条  本规划提及的所有零售点基于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予优待放宽。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放宽幅度不予累计,但可选择放宽幅度较高的一种予以放宽。无特别说明的,均受区域数量及业态占比限制。

第九条  本规划中,零售点之间、零售点和校园之间的距离是指新申请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持有有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或校园通道口之间的距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允许通行的最短人行距离进行测量。

零售点测量基准点范围为该独立单元外围可行可视的墙立面(含开间)。

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测量基准点范围为校园进出通道口向外的区域,按照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进行界定。学校和幼儿园专门用于通往校园通道口的附属设施(如阶梯、通道等)归属于校园通道口的一部分。开设在小区、企业、机关单位等内部非公共区域,用于隔离、紧急疏散等的临时通道或隔离设施(长期关闭),不纳入学校周边的测量范围。

不受间距限制的零售点不作为测量基准点(仅含第五条第一至第五项)。

第十条  经营场所面积是指合法的实际使用面积,场所范围及面积以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实地核查为准,公摊、自建改建面积不纳入计算测量范围。

第十一条  本规划由大竹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划自2022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竹府办〔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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