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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32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7-01-04 浏览次数: 来源:县国资办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罗遥等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城乡二次供水经营管理的建议》(第132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二次供水收费的问题。《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二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经授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但目前大竹县二次供水水价无法可依。

  (二)二次供水设计及设施、设备质量问题。大竹县二次供水始终是用水单位和产权单位自行设计、自行建设、自行管理,供水管理模式呈现多样化,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专门管理二次供水的水质和设备的产品质量。二次供水设施由房产开发商自行选购,供水公司只负责审查设备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四川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是否满足该项目流量、扬程),开发企业在选购设备时多以价格低廉为先决条件,从而造成部分楼盘的二次供水设备达不到质量、卫生标准要求。开发商交房后,二次供水设备交由物业公司管理,供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修理、电费等费用只能在物管费用中收取。

  (三)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

  下一步打算:目前我司正积极联系价格主管部门,并配合进行了二次供水水价基础数据收集工作,争取我县二次供水价格政策早日出台。

  二、关于

  (一)我县现状:

  (二)应对措施:为了规范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售后服务,我司通过向省行业监管部门及省内其他同行业单位了解产品质量及售后等情况等,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大竹县二次供水市场采用三家二次供水设备厂商。

  三、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将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未移交二次供水所有权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二)我县现状:目前我县未出台统一的二次供水用水价格,且二次供水管理都是由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无人申请移交,我司无法进行接收管理。

  (三)应对措施:目前我司已经成立专门的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将及时督促各二次供水厂商进行定期巡检、督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及时清洗消毒,以保障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及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二次供水管理,公司参照《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已起草《大竹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正按相关程序逐级上报请示。

  特此回复。

  联系人:彭远江

  联系电话:13668395088

  大竹县泓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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