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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房屋征收局关于政协大竹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第 134 号办理情况的函
发布时间:2017-02-09 浏览次数: 来源:县房征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  县城管执法局:

  收到县政协委员王文中等人《关于打造提升“好吃街”形象的再建议》(政协提案第 134 号)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赓即对影响“好吃街” 整体形象而未拆迁的黎传碧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安排专人调查了解,并多次约谈黎传碧及其家人协商房屋拆迁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及房屋基本情况

  1、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情况

  黎传碧,女,生于1946年2月22日,身份证号513029XXXXXXXX1649,竹阳镇北城社区第二居民小组居民,育有4个子女。其丈夫董志奇,现年82岁,与户主黎传碧共同生活十多年,未办理结婚证。

  2、房屋情况

  黎传碧房屋位于竹阳镇北城社区第二居民小组(巴蜀邑城旁),系其私有住宅,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竹集建(92)字第010380号,用地面积240.5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01.08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该房产为住宅。2008年5月,经县国土资源局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为358.45平方米,其中,二楼层高2米以下的非住房117.26平方米,非法占地上的建筑面积28.6平方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合法建筑面积212.59平方米。

  二、处理情况

  1、2008年11月5日,县国土资源局向黎传碧下达《责令限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通知》。2008年11月25日,县国土资源局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搬迁、交付土地通知书》。2008年9月27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依法拆除违法用地上的违章建筑物28.6平方米。2009年12月9日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强制搬迁方案。2010年8月10日时任县长许国斌批示:同意王洪波同志意见,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后因多种原因县国土资源局未组织实施强制搬迁。

  2、我局自2012年年底成立后,接受此项工作以来,积极会同达州市宏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社区等多次耐心细致地与黎传碧协商沟通其房屋拆迁事宜,其仍要求赔偿底层房屋面积约200平方米,其住房要求不管达没达到2.2米层高的均要按住房面积赔偿,宏伟及永固两家房地产公司表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赔偿,但坚决不同意按底层还房,所以仍与黎传碧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我局将派专人进一步与开发商和黎传碧协调房屋拆迁一事。

  2、我们将继续做好黎传碧的思想工作,向其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大竹县房屋征收局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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