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管执法局:
收到县政协委员伍小航等人《关于强化城建“死角”整治的建议》(政协提案第 027 号)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赓即对影响“好吃街” 整体形象而未拆迁的黎传碧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安排专人调查了解,并多次约谈黎传碧及其家人协商房屋拆迁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被拆迁人基本情况
(一)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情况
黎传碧,女,生于1946年2月22日,北塔街道办事处(原竹阳镇)北城社区第二居民小组居民,育有4个子女。其丈夫董志奇,现年82岁,与户主黎传碧共同生活十多年,未办理结婚证。
(二)房屋情况
黎传碧房屋位于北城社区第二居民小组(巴蜀邑城旁),系其私有住宅,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竹集建(92)字第010380号,用地面积240.5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01.08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该房产为住宅。2008年5月,经县国土资源局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为358.45平方米,其中,二楼层高2米以下的非住房117.26平方米,非法占地上的建筑面积28.6平方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合法建筑面积212.59平方米。
二、处理情况
2008年11月5日,县国土资源局向黎传碧下达《责令限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通知》。2008年11月25日,县国土资源局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搬迁、交付土地通知书》。2008年9月27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依法拆除违法用地上的违章建筑物28.6平方米。2009年12月9日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强制搬迁方案。2010年8月10日时任县长许国斌批示:同意王洪波同志意见,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后因多种原因县国土资源局未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致使问题拖延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我局成立后,自接受此项工作以来,积极会同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区等多次耐心细致地与黎传碧协商沟通其房屋拆迁事宜,其在之前要求还5个门市(每个40平方米)和5套住房(每套70—80平方米),4个子女和她本人各1套的基础上有所缓和,但其依然坚持要2个门市,共约80平方米;住房5套,每套约80平方米。永固和宏伟两地产公司也做出了一定让步,愿意补偿黎传碧新房面积286.22平米,余下58.63平米做货币安置,不做门市补偿,但仍与黎传碧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我局将派专人进一步与开发商和黎传碧协调房屋拆迁一事。
(二)我们将继续做好黎传碧的思想工作,向其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联系人:信访接待股谢晋芳 电话:0818-621277813882826341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