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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2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B)
发布时间:2018-09-10 浏览次数: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曹坤玲等委员:

  您们在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的建议》(第023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加强相关部门巡查管理制度落实

  我单位在2017年先后完成建成区内14条道路的维修,累计维修沥青混凝土路面2391.5平方米,维修混凝土路面1521.8平方米;维修人行道22025.84平方米,维修广场817平方米,维修路沿石、花带梁2780米;路沿石、花带梁刷漆26929.5平方米;拆换检查井618套,拆换水箅子893套,雨污管网清淤25处7089.5米。我单位在2018年结合“双创工作”更是加强了市政基础设施的巡查力度,遇有信访、社区反映情况或群众举报都要求立即到达现场,在我单位维修范围的,能马上维修的立即进行维修;不能立即维修的说明原因并给出具体的处理时间;不在我单位维修范围的则联系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单位将继续严格执行每日巡查维修制度和维修时效,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

  对于东湖广场的绿化、器材的管理维护,我单位将协调园林局,建议在绿化带践踏严重地段进行维护并设置标语牌提醒过往群众;同时联系护城河指挥部对护城河地砖破裂、缺损,进行维修。

  二、加强市民素质教育,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给予适当处罚

  根据《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设备。禁止任何危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活动。

  配合其他县级部门做好维护市政公共设施的宣传工作,同时协调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执法,加大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巡查执法力度,健全巡查工作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巡查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故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同时,呼吁广大市民自觉爱护市政设施,不在公共设施上拴绳挂物,不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摆,不私自占有公共设施,对损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和劝导,共同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人居环境。

  其中对故意损坏市政基础设施的可进行治安拘留,对故意损坏市政基础设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当事人恢复设施,要求其写出公开检讨。只有经过强力有效的整治,县城区内损坏市政设施的现象才能得到遏制。

  三、房产开发商修建的配套公共设施、景观无人管理

  房产开发商修建已交付使用的公共设施、景观在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对于有物业的小区,应由小区物业申请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对于没有物业的小区应由社区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对维修基金进行申请;对维修基金已经用完的小区,应重新缴纳维修基金或集资维修;对于交付社区等相关部门维护的应由接收单位进行维修。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市政基础设施不断增加以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对市政公用设施要求不断提高,加大了市政维修的范围、质量和力度要求。对于老旧小区,没有成立物业的小区,社区应负起相应的督促责任,只有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才能真正做好服务社会的各项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住建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市政处何中德 联系电话:13981483840

  
  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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