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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6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10-09 浏览次数: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  徐显明等代表:

  你们在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拆迁安置房及竹阳社区办公楼产权证的办理工作》(第069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东湖广场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办理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东湖广场拆迁安置房共9幢。其中竹阳街道办事处(原竹阳镇)负责修建5幢(A、B、C、D、E幢,其中E幢二层以上属原东湖湾拆迁安置户),建筑面积约14830.15平方米,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修建1幢(I幢),建筑面积约3940.53平方米,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腾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原东湖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修建3幢多(E幢二层以上部分住宅房、F、G、H幢),建筑面积约17919.52平方米,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书》、规划执行情况函。

  (二)存在问题

  1. 竹阳街道办事处修建房屋尚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等建设手续。

  2. 国土资源局修建房屋尚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等建设手续。

  3. 东湖湾拆迁安置房尚缺土地手续。

  4. 以上9幢房屋一层规划用途为生产用房,房产测量规范中无此类别。现有土地使用权证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农村宅基地。

  5. 建房用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须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 尚缺物管用房批复、房屋维修基金缴存证明、白蚁防治证明等其他相关手续

  (三)处理建议

  1. 由建设主体单位申请补办尚缺的相关规划、建设手续。

  2. 由国土部门及时办理土地相关手续,集体土地建议转为国有城镇混合用地,以便符合底层非住房房屋登记及不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须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限制。

  3. 建设主体单位补齐手续后,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4. 建议重新明确一层房屋规划用途,以便进行房屋登记。

  5. 为方便入住业主及小区管理需要,应按规定在本建筑区域内留足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住建局报批。

  6. 建设前期,未办理白蚁防治手续的,建议由业主单位补办白蚁防治手续。按规定缴存房屋维修基金。

  7. 建设主体单位完善相关土地及建设手续,符合房屋登记条件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关于东南派出所、竹阳社区办公楼产权归属问题

  (一)基本情况

  1. 土地手续办理情况

  2009年12月,大竹县人民政府以《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给大竹县公安局等单位的批复》(竹府函〔2009〕194号)文件,同意将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竹阳村三社的国有建设用地5979平方米以划拨方式供给大竹县公安局新建东南派出所行政办公综合楼,用途为党政机关用地。2013年5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大竹县国用(2013)第02276号,使用面积4979平方米,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

  2. 建设手续办理情况

  2005年11月和2006年7月,原大竹县竹阳镇人民政府分别以竹政府〔2005〕59号、竹政府〔2006〕51号文件向大竹县计委报送《关于新建竹阳镇竹阳村办公综合楼的立项请示》,拟在竹阳村三组(原玉竹罐头食品厂以北150米处)自筹资金新建竹阳村办公综合楼(现为竹阳社区办公综合楼,包括原村办公楼、大会议室、村民文化活动中心、村卫生站、村民集资房)。

  2006年9月,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竹发改委固〔2006〕72号批准竹阳镇东南派出所在大竹县竹阳镇规划范围内新建业务用房。2007年5月,大竹县规划和建设局颁发了竹城建规字〔2007〕20号选址意见书;2007年8月,以竹建函〔2007〕169号明确了经济技术指标;2007年9月,颁发了竹城建规〔2007〕用地0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年6月,颁发竹城建规建字第(2008)单位工程3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规模4112平方米;2008年11月,以竹建函〔2008〕390号规定了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2008年大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竹建质安监〔2008〕56号对该项目做出了工程质量检查情况。2008年10月,进行了竣工验收并颁发了(2008——11)竣工验收备案书。

  3. 产权认定情况

  2009年11月,大竹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关于竹阳东南区派出所办公楼产权认定的通知》(竹国资办〔2009〕49号)文件,认定该综合楼二、三楼面积约623平方米,底楼门市面积约324平方米,共约947平方米(实际面积以过户的产权证为准)为国有资产。

  通知明确该楼系竹阳村委会、竹阳东南区派出所部分干警联合修建,总建筑面积约4112平方米。

  (二)存在问题

  1. 土地使用权证与建设手续主体不一致(土地证使用权人为:大竹县公安局竹阳东南区派出所;建设手续为:大竹县公安局)。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党政机关用地,按照2007年8月10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只能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该楼除了东南区派出所、竹阳村委会办公用房外,剩余部分房屋已由竹阳村出售给部分民警及社区居民。

  3. 建设手续为大竹县公安局竹阳东南区派出所综合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房屋用途分类,对住房只能认定为集体宿舍(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的一部分)。

  4. 该楼经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出实际面积为4486.07平方米,超建筑面积374.07平方米。

  5. 国土、建设手续均为竹阳东南区派出所,除东南区派出所自用1116.57平方米外,剩余3369.5平方米为竹阳村委会、部分民警、社区居民,且该部分为竹阳村委会与民警、社区居民签定买卖合同。

  (三)处理建议

  1. 解决土地使用权证与建设手续主体一致问题(即:产权单位为大竹县公安局或大竹县公安局竹阳东南区派出所)。

  2. 建设主体单位到住建局出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明确建筑名称、楼层情况、建筑用途、建筑面积,以便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由县国资办出具批复文件,同意产权单位除自用部分外,剩余部分对外出售,由产权单位与部分干警、社区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3. 补办超建筑面积建设手续。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住建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房管局 殷吉华 0818-6252889,13908243843

  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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