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武蝉等代表:
你们在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扩大新农合报账范围的建议》(第110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竹府办〔2015〕82号)规定: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吸毒、故意自伤自残、他杀、麻醉品成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犯罪行为及有三方责任的外伤等所致的有关医疗费用属新农合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电瓶车主是行人受伤的责任人,因此受害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属于新农合报账范围,其医药费用应由肇事方承担。
如果肇事方无赔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受害者应积极向肇事方索赔,如肇事方不支付,受害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后,肇事方确无赔付能力,受害方凭法院相关文书向新农合申请补偿,新农合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大竹县新农合服务中心 董勇 电话:6251290)
大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