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在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电动三轮车管理办法的建议》(第089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认定电动三轮车属性的相关法律和标准
一直以来,对电动三轮车的属性认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历来对电动三轮车都是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用语含义的描述中对加装动力装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明确进行非机动管理,电动三轮车不在其中,因此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因该产品未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公安机关不给予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电动三轮车也不能象其他机动车一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性质应当属于非机动车上私自加装动力装置。我们认为电动三轮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其理由如下。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此条,对机动车的定义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作为条件之一,既然是“动力装置”,当然也包括电动力。(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3.1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3.5.2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武,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O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由此可见车速不大于20km/h电驱动三轮车辆并未在排除之列。(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的3.2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3.6摩托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O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O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由此看出,电驱动的三轮车也并未在排除之列。(4)2009年6月25日并于2010年1月1日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3.1 b)电动三轮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 kg的三轮摩托车。明确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二)上级公安机关的答复。公安部交管局在回复江苏省公安厅“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对此类车辆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三)部分车辆已进入公告目录。电动三轮车身份特殊,已存在多年。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电动三轮车特别是2014年以前生产的电动三轮车未纳入国家的有关机动车产品目录。但一些品牌企业已经取得电动三轮车的生产许可,在2015年1月21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公布第268批经工信部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中,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LF4000DZH 进入新品公告目录,这给合法生产的电动三轮车给了一个准生证。从公告内容上可以看出是三轮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据统计,在我县道路上行驶的大多数电动三轮车没有取得机动车产品合格证,说明此类车辆的生产厂家未获得国家的许可,销售和上路行驶缺少合法的依据。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未取得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电动三轮车结构简单、质量不稳定、安全系数达不到应有的国家标准,管理部门不给它相应的生产资质就是限制甚至禁止它的生产、销售。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对这种产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不能登记上牌以外,还应该禁止其上路行驶。所以说,未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电动三轮车其性质是属于机动车,但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上道路行驶的”一种合法的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3.12“拼装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认定标准,它是一种禁止上路行驶的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我们认为将电动三轮车定性为非机动车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属性认定方式。机动车属性的认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机动车安全技术鉴定机构作出的机动车属性鉴定,它属于鉴定结论。另一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对车辆属性作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事实和法律对车辆的属性进行认定的,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自2016年3月21深圳市日开展了“禁摩限电”集中整治电动三轮车行动,也是将电动三轮车列为机动车进行整治的。整治通告称,目前官方查处的电动(机动)三轮车,根据现有的国家标准,均属非法拼装、改装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对违规驾驶电动(机动)三轮车上路行驶的,处扣留车辆;无证驾驶的,处罚款2000元、拘留15日以下;无号牌的,处罚款3000元。这项整治行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得到当地官方的认可。
二、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管理的对策
电动三轮车的出现,有的是历史问题的积压与沉淀,有的是新形势下衍生出来的新问题,作为交通管理者应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科学。既要考虑道路交通安全,又要考虑社会稳定,要从经济发展和“民生”角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
(一)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自2009年发布以来,因暂缓实施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标准,造成生产企业打“擦边球”借电动自行车的“鸡”生电动三轮车的“蛋”,致于越来越多的电动三轮车向大型化、客运化方向发展,超出了国家标准的限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凸显,因此,社会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期盼越来越强烈。
(二)部门配合,加强对电动三轮车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强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必须抓好源头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或者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此规定明确了工商质监部门把住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关,堵住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源头的职责。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生产和销售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和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车辆坚决杜绝销售,对拼装、私自改装的车辆坚决打击。
(三)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工作机制,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疏堵结合”的原则,由政府领导挂帅,统一指挥、协调、督导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在政府总体方案的框架下,运政、公安、交警、工商、质检等各个部门协同制定订立好各个部门的具体整治方案,同时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公安交警作为末端的监管部门要切忌唱“独角戏”或采取过激的强硬手段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警民关系不融洽、不和谐。因此,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必须由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依靠群众,坚持“宣传、劝导、暂扣、拆除”四步走的策略。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氛围。做好非法营运三轮车骑行者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其了解非法营运的危害;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让群众普遍了解其危害性和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使不乘坐非法三轮车成为自觉的习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涉及电动三轮车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广大市民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各级政府依托各级基层组织对城市、农村居民宣传的同时充分发挥网格员的作用,对电动三轮车的分布、数量、车主情况进行摸底登记造册,点对点面对面进行宣传教育,指出其不能上道路行驶的依据和上路行驶的安全隐患。
二是在综合整治中,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定劝导过渡期,缓解社会矛盾,体现文明执法。对初次上路行驶电动三轮车不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而进行劝导,发放电动三轮车不准上路行驶、不准载客告知书和电动三轮车辆属性认定书由车主签字存档,对其车辆和人员进行拍照并登记造册,将收集的资料建为一车一档,准确掌握其基本情况,并将信息反馈给乡镇社区,进行再教育。
三是对再次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特别是载客的电动三轮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规定,对车辆进行暂扣,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及时退还机动车。对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
四是对非法拼装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拆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
(四)规范执法,确保整治效果。在严肃查处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道超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和人货混装、非法营运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严厉查处,该处罚的处罚,该扣车的扣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次,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确保整治效果。一是规范执法,确保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要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和天网抓拍及卡口的作用,对查处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并做好保存。二是查处电动三轮车的群体比较特殊,依靠各部门进行矛盾的化解,不让矛盾扩大化。三是做好非法拼装车的拆除,确保整治效果。要达到整治的效果,就要消除源头,按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拆除非法拼装的电动三轮车。
(五)关注民生,营造安全方便的交通环境。电动三轮车的广泛出现,甚至从事非法客运虽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公共交通的不足,出行路线的不便捷,公交路网的不合理,公共交通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等等都为其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政府要加大公共交通的投入,对现有公共交通体制进行改革,调整优化公交线网,提高线网覆盖率。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共交通资源,切实满足城区居民对出行交通的需求,使市民出行更加安全、高效、舒适、便捷,从源头上切断电动三轮车非法营运的生存空间,有效杜绝非法载客问题。同时,关注民生,强化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就业和保障。为从事营运的电动三轮车驾驶的特殊人群(弱势群体)创造就业机会,有劳动能力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再就业;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进行管理;对残疾人员,由残联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为广大电动三轮车经营者“另谋出路”,为共同创造平安、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
联系人:车管所刘文武 6104196 13908243996
2017年1月16日
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县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