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学等代表:
你们在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范畴的建议》(第177号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性的指导意见》(川开发〔2015〕11号)的要求以及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资金文件要求,扶贫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顾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范畴不符合相关的扶贫政策。
最后,感谢各位县人大代表对全县扶贫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扶贫开发指导股 谢会 6355733 1366839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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