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林等代表:
你们在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消新华路东段道路两侧停车位的建议》(第021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3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
大竹县新华路东段道路为城区中心道路,道路两侧情况复杂,拥有小学、幼儿园、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等,道路周边相应停车设施远远无法满足该路段需求。我局考虑到该路段实际情况,结合民生工作要求,对该路段部分位置规划临时停车泊位,现也只能临时解决部分停车问题,无法达到人民群众满足的程度。交警大队也多次建议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华路东段周边建设项目中,对停车场所进行规划建设,逐步缓解停车压力,逐渐改变停车难现状,争取尽快取缔该路段临时停车泊位,最大限度的保证该路段通行畅通。对于该路段的现有交通状况,我局已增派警力上路,加强巡逻管控,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文明、有序。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交警大队办公室6104122
大竹县公安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