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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复函(C)
发布时间:2018-08-30 浏览次数: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唐承东等代表:

  你们在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新农合“十大慢性病”报账的建议》(建议第118号)已收悉。你们的意见和建议非常中肯,对我们改进作风、推进工作有着极大的作用。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7年以前,我县将新农合慢性病患者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纳入了报销范围(全省仅我县纳入报销范围),但在2017年省市交叉检查中发现此问题,要求我县进行整改。

  二、 存在的问题

  2017年,县医保局在医保基金稽核过程中发现部分新农合定点药店在报销“十大慢性病”门诊费用时,采取收取慢性病患者确认证、串换药品、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新农合基金。特别是大竹县竹乡药店采取伪造虚假病历资料的方式,骗取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偿费,严重影响新农合基金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 政策因素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7〕72号)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性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不计起付标准,按50%的比例支付”的规定,明确了参保居民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因此,按照全市统一要求,2018年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性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才能进行报销。

  四、 办理意见

  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其医疗保险政策由市人社局制定。为方便参保居民慢性疾病的治疗,我们将结合本地实际,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建议市局出台相关文件,将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纳入慢性疾病报销范围。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县人社局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联系人: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刘代军、6252152

  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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