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 | | 网站支持IPv6  
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A)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竹人社函〔2019〕40号

  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00号建议的复函(A)

  陈先华代表:

  你在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具票据的建议》(建议第100号)已收悉。你的意见和建议非常中肯,对我们改进作风、推进工作有着极大的作用。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则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7〕7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农村社区、村(居)委会代收参保居民医保费,给参保居民开具参保缴费发票,开具发票时应载明:每个参保人姓名、缴费金额、缴费日期等内容”的规定,农村社区、村(居)委会应当为参保居民提供缴费发票。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过程中,县社保局向县财政申请领取了发票,各乡(镇)、街道需要发票的均可以向县社保局申请领取发票,由于我县参保居民较多,每一位参保居民都提供发票成本较高,同时也加大了农村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压力。为降低成本,减轻基层工作压力,我们建议各乡(镇)、街道以家庭为单位开具参保缴费发票。由于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职能划转,下一年度我局将不再经办城乡居医疗保险征收业务,特建议县医疗保障局及时向县财政局申领发票,确保每一位参保居民均有参保缴费发票。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县人社局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联系人: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刘代军,联系电话6252152

  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