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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B)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竹人社函〔2019〕41号

  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复函(B)

  唐红梅代表:

  你在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建议》(建议第101号)已收悉。你的意见和建议非常中肯,对我们改进作风、推进工作有着极大的作用。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返个人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只缴纳注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筹资部分。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72号)文件规定,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基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医疗保险遵循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大病保险为辅,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因此,个人门诊统筹费用是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输液费、药事服务成本等)、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不能将门诊统筹帐户费用作为本人资金用于抵扣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于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职能划转,为了方便基层干部工作,减轻城乡居民负担,我们将及时建议县医疗保障局向上级反映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更换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从而达到抵扣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用。

  二、关于城乡居民以家庭帐户返门诊费用的建议

  由于每一位参保居民均在县社保局建立了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虽然是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但个人门诊统筹费用主要是用于参保居民个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输液费、药事服务成本等)、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因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能将个人门诊统筹费用以户为单位返门诊统筹费用。

  三、关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点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户籍地就不需要重复购买的建议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72号)第五条:“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参保。”的规定,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均可在户籍地不再重复参保。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县人社局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联系人: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刘代军,联系电话6252152

  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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