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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2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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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廖林等代表在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二次供水管理提高二次供水质量的建议》(第10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我们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认真开展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对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依法加强对二次供水单位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次供水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单位储水设施,一是传统的水泥砖混储水池;二是玻璃钢材质储水箱;三是不锈钢板材储水箱。按照原卫生部2011年9月20日发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箱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输配水设备中的蓄水容器),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次供水蓄水容器应该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管重点体现在查验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卫生防护、水质的消毒检测、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等是否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近年来,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供水单位(含二次供水)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升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综合能力;同时,加强对城区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对水质检测不合格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向社会予以公示。

  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我们也深感许多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的问题,影响着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意见的有效落实,我们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要求,理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尤其是对老旧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

  二是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供水时,查验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审查相关资料,为了确保后期供水卫生安全,对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整改后再行供水。

  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我们将贯彻执行好国家、省上的有关法规,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联系人:大竹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李伟

  联系电话:18381836777
  大竹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29日

大竹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2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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