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 | | 网站支持IPv6  
关于征求《大竹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2 浏览次数: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关于《大竹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县政务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19〕17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县政府信息公开办起草了《大竹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将意见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电子邮箱:764755298@qq.com,联系电话:0818-6226377)。

大竹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附:

​大竹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县政务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19〕17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加快构建定位清晰、健康运行、协同联动、服务良好、监管有力的新型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建设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形成全县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新格局。

第二章  组织职能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承担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六条  本县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党委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账号管理

第七条  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秉承共融互补理念,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八条  需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须向县级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申请账号。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在不同平台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需注销的账号由主办单位自行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按流程提出申请,同时应发布注销公告。

第九条  严格按照集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建设。移动客户端要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不断优化平台呈现界面和操作设置,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积极拓展多语言和无障碍服务页面,强化搜索、注册、支付等便民功能和特色服务,要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第十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县级主管单位备案。县级主管单位应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十一条  内容建设应结合政务新媒体属性特点,推进政务公开,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推送信息应采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网络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传播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每周至少更新1次,更新发布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4天。鼓励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

第十三条  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辟谣。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做好群众留言的审核发布、处理反馈工作。政务新媒体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应尽量使用本级政府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

第十五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开通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以及水、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

第十六条  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应依托省级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和本地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确保政务新媒体各项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融合通联、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五章  审核发布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杜绝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等问题发生。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网信、广电部门申请获得相应资质。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

第十九条 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以及本单位认可的权威科研技术机构等发布的信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六章  运维防护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主办单位应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配套工作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信息、假冒政务新媒体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商请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协同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  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强行推广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

第二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应当配置专用设备,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接入不明网络。严格对所开办政务新媒体的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应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务新媒体工作列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加强常态化监管,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