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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大竹县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关于印发《大竹县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关于印发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等25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川两改组〔2021〕2号)均要求落实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相关政策,建立退出保障机制。结合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乡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工作,为落实完善我县乡村医生退出补偿制度,切实筑牢农村医疗服务网底,提升我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2022年11月5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大竹县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竹府办〔2022〕56号)。

二、制定过程

《大竹县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先后征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代表,经征求县级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共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畅通乡村医生进出通道,充分调动发挥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筑牢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升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对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乡村医生保障政策分类处理;坚持养老保障政府引导和个人缴费结合;坚持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

第三部分:退出机制。明确“2022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对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村民欢迎、辖区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返聘,返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0周岁,返聘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服务年限”。

第四部分:补助对象分类和标准。明确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对象为“1973年1月1日以来,在我县村卫生室连续工作满5年,正常退出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为“凡属于离岗乡村医生每月定额生活补助对象的,按照核定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服务年限计算,以每满一年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每月定额生活补助;属于一次性退职生活补助对象的,按核定服务年限140元/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退职生活补助”。服务年限计算为“1973年1月1日以来在村卫生室(原合作医疗站)服务的年限(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服务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底”。明确在岗乡村医生补助对象为“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注册,并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合格,在村卫生室执业且连续工作满5年及以上,2022年1月1日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其中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为“按照提供服务每满一月,每人每月214.1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发放渠道均由“县卫健局统一打卡直发”。

第五部分:办理流程。明确“离(在)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工作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申报、审核、公示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明确离岗乡村医生、在岗乡村医生(享受基本养老缴费补助、离岗老年生活补助、一次性退职生活补助情形)办理具体流程和要求。

第六部分:实施步骤。明确实施乡村医生退出保障制度落实过程的五个阶段时间节点及后续管理办法。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明确“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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