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 | | 网站支持IPv6  
县房征中心:《大竹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面积认定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7 浏览次数: 来源:县房征中心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面积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大竹县县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房屋征补中心草拟形成《大竹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面积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社会意见,开展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研究等工作,形成了《大竹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面积认定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认定办法》起草后,分别征求了政法委、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规编中心、“两违”办、竹阳街道办、白塔街道办、东柳街道办、社区代表、群众代表的建议意见,并在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大竹县县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面积认定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认定方式

1、认定原则:

(1)持有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以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符合本条第六项认定标准的按第六项标准进行认定;

(4)被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处理后按处理后的面积进行认定;

(5)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或相关批准手续不齐全的,在2012年4月20日全县两违建设整治动员会之前的房屋,以安置人口为基本依据,按照人均用地30㎡计算标准范围内(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实际占地面积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6)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改建、扩建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有合法用地手续或按本条第五项认定为补偿面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未加层的(或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加层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2、认定程序:

按照本办法认定原则第5、6项原则进行认定的,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修建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村(社区)证明、两名以上周边群众证实等佐证资料,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偿。

(四)法律责任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解释权属大竹县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