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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大竹县2023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4 浏览次数: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2023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2023年度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住房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川办发〔2023〕34号)等相关要求,编制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17个乡镇132户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安置任务。

第二部分:搬迁安置对象。搬迁安置对象来源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成果报告》中确定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安置的村(居)民和2023年摸底排查中新增的受地质灾害威胁并有搬迁意愿的村(居)民。

第三部分:搬迁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充分尊重搬迁村(居)民意愿,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就近安置、异地安置和自主安置相结合的搬迁方式。鼓励经济条件较差的搬迁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闲置房或投亲靠友、经济条件较好的搬迁村(居)民在场镇、城市购买商品房。

第四部分:实施步骤。

(一)层层召开2023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动员会,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搬迁安置相关政策。

(二)根据前期上报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成果,各乡镇要进一步核实需避险搬迁安置的村(居)民,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确定的避险搬迁安置村(居)民逐一确定搬迁方式,制订搬迁方案、明确搬迁时限、协调搬迁用地。同时,核实搬迁村(居)民是否享受过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易地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水库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搬迁群众是否为低保户及搬迁群众是否属自愿搬迁,并逐一登记造册。已享受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的村(居)民不得重复申报,已领取易地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水库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村(居)民不得重复享受避险搬迁政策。

(三)各乡镇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进行避险搬迁安置,按照“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立足发展”的原则,保障村(居)民用地安全;协调处理好搬迁村(居)民的用地工作,确保及时动工;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抓好房屋修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期竣工;整理收集好相关搬迁安置资料,归档备查。

(四)避险搬迁工作完成,搬迁群众原住房拆除复垦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搬迁户进行逐户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建筑质量和安全监管、建筑物周围的危险性、原住房拆除复垦等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搬迁安置村(居)民个人账户。

第五部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是当地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关保障工作,为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保障和改善创造条件,确保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确定避险搬迁新建选址必须坚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群众自愿、立足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坚决避免因规划调整、地质灾害威胁造成“ 二次搬迁” 。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单位要搞好对安置点建设的业务指导,避免引起二次灾害。集中安置项目应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效规避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风险区) 以及山洪灾害危险区等潜在威胁。

(三)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补助资金监管,确保避险搬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避险搬迁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竣工验收前,搬迁村(居)民应脱离原危险区,按规定拆除迁出地住房及庭院等附属设施,并注销不动产权证等证书,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 的原则,组织对搬迁群众原有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以及腾退、废弃土地进行复垦或还林还草,适宜耕作的优先用于补充耕地资源。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重点从实施方案编制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归档以及搬迁户满意程度等几个方面细化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房屋建筑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物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村(居)民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搬迁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长期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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