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本着科学合理规划、集约节约用地、产业集聚发展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开发区实际,起草了《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建议并请备注姓名、联系电话。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讯地址: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02办公室
邮编:6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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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818-6923138
附件:《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
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为规范大竹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本着科学合理规划、集约节约用地、产业集聚发展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大竹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核心区、石河、月华、庙坝、柏林)内所有企业。
第三条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企业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退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企业退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县市场监管局、县投促中心、大竹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退出相关工作。
第四条企业退出方式
(一)依法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强制退出,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企业有关证照;对其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依法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清偿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1.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参加项目拟用地块出让活动的;
2.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3.按照“一企一策”享受配套商服用地政策的企业(项目),只建配套项目未建产业项目的;
4.不遵守经济开发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经济开发区长远发展利益,拒不整改的;
5.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6.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严重的。
(二)协议协商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投资协议和相关规定协议协商退出。
1.企业连续停产超过12个月以上的;
2.自建厂房企业超过项目约定建设周期12个月以上仍未建成的;租赁厂房企业超过项目约定建设周期6个月以上仍未建成的;
3.未按约定时间投产超过12个月的;
4. 确需协议协商退出的其他情形。
(三)兼并转让退出。
入区企业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依法实施兼并转让退出,鼓励优势企业扩张兼并或收购经济开发区内不良企业,兼并、转让后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企业退出程序
(一)依法强制退出程序
约谈:对符合依法强制退出情形的企业,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整改: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定,提出退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实施退出。
(二)协议协商退出程序
申请:对符合协议协商退出情形的,由企业向四川大竹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审核: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拟退出企业招商单位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退出:经审核,申请符合协议协商退出情形的,拟定协议协商退出方案或退出协议,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兼并转让退出程序
实施兼并转让退出的企业,需报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企业退出的,应依法终止或解除投资协议,按招商协议相关约定退还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贴、补助资金;对自建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可对当期评估值采取协议协商方式给与适当补偿。
第七条退出企业应退还的政策性奖励及补贴、补助资金,可在应获得的相关费用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竹县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竹府办〔2021〕15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大竹县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