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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大竹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登记面积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6 浏览次数: 来源:县房征中心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登记面积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草案解读

为了规范大竹县县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登记面积认定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起草了《大竹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登记面积认定办法》(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发送至电子邮箱117678874@qq.com,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2025年7月16日。

 

联系人:李彦吉   联系电话:15882989559

 

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大竹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登记面积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竹县县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登记面积认定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面积认定的,适用本认定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面积认定,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尊重历史、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乡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认定办法所称的征收机构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认定办法所称的征收指导机构指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机构,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本认定办法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权利人。  

第五条县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人社、民政、卫健、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征收机构对未经登记房屋和建(构)筑物面积按以下方式认定后给予补助:

(一)认定原则:  

1.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或相关批准手续不齐全

,在2012年4月20日前建成的房屋,以建成房屋时的户籍人口为依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规定的应占宅基地用地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2.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改建、扩建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原则进行认定的,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修建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村(社区)证明、两名以上周边群众证实等佐证资料,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 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助。 

第七条集体土地上未经登记的企业建(构)筑物,在2012年4月20日全县两违建设整治动员会之前已建成的,按前款规定调查核实修建年限,对补偿面积进行认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三)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属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三)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对认定为不予补偿的住宅房屋及建(构)筑物,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按照本认定办法第六条予以认定的未经登记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城市规划区内: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未经登记面积超出证载面积或人均基本住房面积25%以内部分,按相同结构重置价提高80%给予货币补助;超出26%—50%部分,按相同结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助;超出50%以外部分,按相同结构给予100—300元/平方米工料补助。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不予补助。

(二)城市规划区外: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未经登记面积超出证载面积或人均基本住房面积25%以内部分,按相同结构重置价的80%给予货币补助;超出26%—50%部分,按相同结构重置价的50%给予货币补助;超出50%以外部分,按相同结构给予100—300元/平方米工料补助。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按照本认定办法第六条不予以认定的未经登记面积,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相同结构给予100—300元/平方米工料补助;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2012年4月20日前建成,无权证或批准手续,但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的房屋,按照建成时可批准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后按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超出部分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证载建筑面积小于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城市规划区内:

征收机构经调查农户在他处无住房,凭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和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证载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偿,超出证载建筑面积的基本住房面积部分按相同结构重置价提高80%给予货币补偿。

经调查农户在他处有住房的,证载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补偿。超出证载建筑面积的基本住房面积部分给予4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

(二)城市规划区外:

经调查农户在他处无住房,凭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和房管或不动产出具的无房证明,证载建筑面积部分按砖混(现浇)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上浮100%补偿,超出证载建筑面积的基本住房面积部分按相同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

经调查农户在他处有住房的,证载建筑面积按砖混(现浇)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上浮100%补偿。超出证载建筑面积的基本住房面积部分给予4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依据202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万源市等5个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165号)和《大竹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确定的26.78平方公里城市开发边界执行。

临近城市开发边界,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参照城市规划区内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潢部分根据实际建筑面积,由征收机构和征收指导机构共同认定后,城市规划区内按照2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200元/平方米—4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征收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配合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大竹县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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