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企业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发展质效,促进产业集聚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经开区健康可持续发展,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掌握《办法》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目的
(一)适应发展新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及国家、省、市对产业园区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原《办法》(竹府办〔2021〕15号)部分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适应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规范管理流程:旨在建立更清晰、规范、可操作的企业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情形、方式和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退出难、效率低等问题。
(三)优化资源配置:核心目的是盘活存量土地和厂房资源,引导低效、闲置、不符合规划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有序退出,为优质项目腾挪发展空间,提升经开区整体产业层次和土地利用效率。
(四)保障合法权益:在促进有序退出的同时,强调依法依规操作,明确相关补偿和处理方式,保障退出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设定、履行、变更、终止(如解除投资协议)以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如土地使用权收回、地上物补偿)等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收回(特别是闲置土地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处理退出企业土地问题的核心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判断企业是否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经开区整体规划提供了法律标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的兼并、转让、清算等规则。
(五)《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政策文件:在保障有序退出的同时,注重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体现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六)国家及四川省、达州市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节约集约用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与核心要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涵盖适用范围、退出原则、退出方式、退出程序、权益处理及附则等方面。
(一)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及石河、月华、庙坝、柏林各产业规划区内的所有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二)管理主体与职责:
1. 经开区管委会是组织实施企业退出工作的主体,负责建立退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处理重大问题。
2. 县经信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投促中心、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三)退出方式(核心内容):
1. 依法强制退出:适用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共8项,详见《办法》第五条)。这是最具约束力的退出方式,强调“依法”和“强制”性质。
2. 协议协商退出:适用于因企业自身经营困难、未达约定目标等情形(共5项,详见《办法》第六条)。这种方式相对柔性,需基于企业与管委会的协商一致。
3. 兼并转让退出: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兼并、收购、转让)实现资源整合和退出。兼并转让后,新主体仍需遵守本办法规定。
(四)退出程序(关键环节):
1. 依法强制退出程序:包括“约谈”(告知问题)→ “整改”(给予改正机会)→ “清退”(未整改到位则强制退出)。程序严谨,确保程序正义。
2. 协议协商退出程序:包括“申请”(企业主动提出或管委会对符合条件但未申请的可启动强制程序)→ “审核”(管委会会同招商单位审核)→ “退出”(拟定方案/协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体现了协商精神。
3. 兼并转让退出程序:招商引资企业的兼并转让需经管委会会同招商单位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兼并转让则报管委会备案即可。
(五)退出企业的权益处理:
1. 必须依法终止或解除投资协议。
2. 资金处理:需退还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补贴、补助资金。可在应付给企业的相关费用(如补偿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依法追缴。
3. 土地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按原土地出让成交价协商收回。
4. 地上物处理: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可依法协商给予适当补偿。强调“协商”和“适当”。
四、重点问题说明
(一)为什么需要企业退出机制?
答:建立退出机制是保障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处置“僵尸企业”、低效用地、违约企业以及存在安全环保等重大风险的企业,释放宝贵的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吸引更优质的项目入驻,维护园区整体规划和营商环境,实现“腾笼换鸟”、提质增效。
(二)企业最需要注意哪些可能导致强制退出的情形?
答:企业需高度重视以下红线:
1. 严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建设要求(如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内容)。
2. 享受商服用地配套政策却未建产业项目。
3. 拒不整改违反经开区整体规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长远发展利益的行为。
4. 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
5. 因违法经营被查处造成重大影响或被吊销证照。
6. 招商引资企业发生根本性违约。
(三)协议协商退出与强制退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核心区别在于启动原因和强制性。
1. 协议协商退出:主要因企业自身经营困难、未能按期建成投产等非严重违法违规原因启动,强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协商一致。
2. 依法强制退出:主要因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或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启动,带有强制性,企业即使不同意也必须退出。
(四)退出后企业享受的政策资金为什么要退还?
答: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奖励、补贴、补助通常带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条件(如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就业等)。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约定或提前退出,意味着未能实现政策目标,因此需要退还已获得的、基于未来预期给予的资金支持。这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和约束力。
(五)企业如何了解自身是否符合退出条件或申请退出?
答:企业应密切关注自身经营状况和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有疑问或符合协议退出的情形,可主动向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咨询或提出申请。管委会也会依据《办法》规定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