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1 | D510000201811240043 | 群众向中央第五生态环保督察组反映“达州市大竹县平桥煤矿,煤矸石乱堆破坏土地,大概有一千亩左右的土地被破坏,还存在安全隐患,开矿废水到处流,污染河流和农田,希望调查处理各级责任人,并解决污染问题,恢复植被”。 | 达州市 | 水,土壤 | 1.关于反映“煤矸石乱堆破坏土地,大概有1000亩左右的土地被破坏,还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该问题属实。经调查,2015年2月13日,大竹县水务局以《关于〈大竹县平桥煤业有限公司关于进行矿区河道治理的请示〉的批复》(竹水务函〔2015〕18号),同意该矿进行矿区河道治理。为彻底杜绝矸石下河,该矿根据大竹县水务局批复,对矿区河道进行架拱,并利用架拱后形成的有利条件建设工业广场,为下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创造条件。为最大化发挥工程效益,推进矸石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按照“减少排放、扩大利用、就近利用”的原则,该矿将部分白矸石用于工业广场工程土石方回填,存在临时堆放现象,但在施工期间采取了覆盖措施。该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黑矸石与大竹县同心矸石砖厂签订了煤矸石利用协议,供砖厂生产使用,满足节能减排、三废利用、综合治理的规范要求。2014和2015年该矿分三次租用中和乡清凉村七、八、九社土地共98.072亩,作为工业广场占地使用,租用期限至煤矿停止开采为止。经现场实地测量,实际占地48.21亩,其中矿井生活区占地8.99亩、生产区和工业广场占地39.22亩。现场调查发现,该矿在矿区河道治理施工回填工业广场时存在安全隐患,一是填充工业广场边坡角度过大;二是填充工业广场无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2.关于反映“开矿废水到处流,污染河流和农田”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未发现大竹县平桥煤业有限公司污水有外溢现象,疏干排水及生活用水都是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河道,煤矿入河排污口已进行登记。2018年9月26日,四川融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融华检测〔2018〕第092605号)检测显示污水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年11月25日,大竹县环境监测站人员对该矿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及上下游河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矿废水处理站排污口外排废水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上下游河水均满足农用灌溉水标准。该矿工业广场距离耕作农田约有15米,耕作的农田内未发现煤灰渣,灌入农田的水未发现有污染行为。大竹县土肥站技术人员在工业广场上游150米、灌区第二块农田、工业广场下游1.2公里农田采集土样3个,正送省内有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进行检测,通过检测结果判定是否有污染,预计2018年12月30日前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发现,该矿正施工的工业广场和农田间未修建挡墙,如遇特大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暴雨冲刷工业广场矸石并产生污水,导致矸石和污水流入河流和农田的现象。 |
属实 | 责任领导:大竹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丁小伟; 责任单位:大竹县安监局、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大竹县环保局、大竹县水务局、大竹县农林局、中和乡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大竹县安监局局长邱立文、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邓良春、大竹县环保局局长陈金果、大竹县水务局局长李轩、大竹县农林局局长熊德洪、中和乡人民政府乡长毛良杰。 (一)关于反映“煤矸石乱堆破坏土地,大概有1000亩左右的土地被破坏,还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 该矿填充工业广场属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无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大竹县安监局对该违法行为拟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竹)安监管罚告〔2018〕4号。 2.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成大竹县安监局、大竹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加强对该矿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管,督促该项目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安全标准。(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反映“开矿废水到处流,污染河流和农田”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 无行政处罚。 2.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责成大竹县环保局、大竹县水务局加强大竹县平桥煤业有限公司的外排废水的监测和监管。责成大竹县农林局对煤矿工业广场上游、灌区农田、工业广场下游农田土壤进行取样送检,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同时,督促平桥煤矿在工业广场和农田间修建挡墙,防止特大暴雨冲刷工业广场矸石,导致污染农田。(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
大竹县纪委监委已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
达州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22批 D51000020181124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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