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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顺利实施护城河改造治理工程,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护城河沿岸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护城河治理工程规划,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护城河治理规划范围内擅自修建影响护城河治理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二、护城河治理规划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加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的各种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护城河治理规划范围内修建的各种违法建筑,在实施护城河治理工程拆迁时,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四、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对护城河治理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占用河道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