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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大竹县饮用水水源的通告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饮用水源污染,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四)乌木水库、龙潭水库为县城饮用水源,东湖水库为县城预备饮用水源。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六)修建养殖场进行规模养殖;
(七)承包水面从事肥水养鱼(投放饲料、化肥、畜禽粪便等)。
三、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肥水养鱼;
(三)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四)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六)新建港口、码头;
(七)投放鱼饵、药物等进行钓鱼、捕鱼等行为。
四、禁止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域的建设项目,网箱养鱼;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向水域超浓度和超总量排放污水。
六、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禁止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污染水源的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和采矿等活动。
七、禁止未配置防污设备的渡船、旅游船舶在库区从事营运活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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