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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禁毒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有效防范吸贩毒现象,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曾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者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对以上人员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以上人员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禁止在娱乐场所内宣扬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的游戏项目含有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由县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
三、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违者,由县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四、娱乐场所因违犯本通告有关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部门的举报电话。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禁毒警示标志的,由县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本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七、县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对毒品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毒品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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