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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城区饮用水源的通告
为保护乌木滩水库水质,预防县城饮用水源污染,确保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饮用水源保保护区划分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三)三级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二、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项目;
(三)向水域排放污水,放养畜禽、规模养殖和从事网箱养殖;
(四)倾倒或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五)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七)装在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八)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九)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十)新建港口、码头。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向水域超浓度和超总量排放污水。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从事处罚。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