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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猎捕、运输、贩卖、收售、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改善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禁非法猎捕、运输、贩卖、收售、经营国家一、二级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猎捕、运输、贩卖、收售、经营蛇、蛙、鸟等物种。
四、虎骨及相关制品、熊胆粉禁止进入市场交易。国家林业局规定可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野生动物一律不得食用。
五、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持证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必须是国家林业局发布允许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对无证经营者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