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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管理的通告
公开方式: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0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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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完好,充分发挥公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公路管理作如下通告:
    一、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架设线杆等设施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形成的合法建筑物、构造物,由交通、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统一审查,并登记造册,维持原状;由于道路改造、扩建进入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审批,不得在原址上扩建、改造;违法建(构)筑物由建设者自行拆除。
    四、在公路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道口的设计、修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造成路产损失的,由增设道口的单位补偿。未经批准而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填挖(损坏)边沟、倾倒垃圾、焚烧秸秆或其他杂物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六、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缘从事商店、饭店、车辆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停车场地。需停驶的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地,不得在公路上停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不得任意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路障。
    八、超过公路、公路桥梁的超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行驶。确需要行驶的,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标志。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望各单位、各部门及公路沿线广大群众认真执行并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818—6105140。
    特此通告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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