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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城市规划区殡葬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9-21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管理城市规划区殡葬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大竹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殡葬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大竹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殡葬活动。
    凡在该区域内开展丧事活动,一律在大竹县殡仪馆进行。
    凡在该区域内死亡的城乡居民,其亲属和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大竹县殡仪馆接运遗体。在医院死亡的,死者家属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大竹县殡仪馆。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实行火化。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等经营性殡葬服务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遗体或骨灰运输途中沿街鸣放鞭炮、敲锣打鼓、丢撒纸钱或从事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或市民生产生活的活动。禁止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或骨灰、搭建灵堂(棚)、摆设花圈等方式从事丧事活动。
    禁止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或骨灰、建造坟墓。
    三、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民政局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由县殡葬改革管理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民政局可以并处300至100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民政局责令在限期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公安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办公室予以制止,并可视不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警告,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或二百元至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四、凡侮辱、殴打、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6221393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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