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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发布时间: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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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审计工作有关管理办法和起草地方性审计规章实施意见,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全县性的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直接开展下列审计工作
(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根据交办或委托,对国有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三、向县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结果报告,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对各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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