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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发布时间: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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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业务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
二、主管拥军优属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的开展;制定群众优待标准和监督各项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及复员退伍军人的补助优待工作;审核报批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和军队无军藉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四、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上报,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救济款物并监督使用。
五、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规定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救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指导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服务和五保供养工作。
六、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定社区规划和社区工作、服务管理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七、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城乡医疗救助、福利慈善工作。
八、主管婚姻登记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措施;负责涉外婚姻的审核上报;查处违法婚姻;培训婚姻登记员。
九、拟定全县行政区总体规划;负责乡镇、村、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规划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人县与毗邻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全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负责审核公墓的建立、撤销,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工作。
十三、负责审核、办理儿童收养、领养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救助站工作。
十四、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上报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城市社会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审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组织福利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五、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优待金的管理、使用。
十六、主管农工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事业单位的开展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等民间组织的成立、登记、变更、注销,指导规范民间组织的管理、活动。
十八、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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