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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局
发布时间: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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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制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测设计咨询业,装饰装修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建设,综合指导全县城市管理,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负责管理城市测绘、城市勘察测量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负责全县城市燃气、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建监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污水治理站、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工作。
(四)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并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六)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承担县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七)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装饰装修项目)的实施、协调;承担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主管全县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草拟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指导。
(九)主管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开工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十)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四)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负责本系统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七)督促本系统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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