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县发展计划委员会除“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外的全部职责和原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原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管理县级住房公积金的职责。
2、原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县商务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政策、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者招标。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项目类项目逐步实行审核、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查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切实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和微观事务管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强化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增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经济问题协调,抓好经济与资源、环境、节约性社会、循环经济的协调发展规划。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我县相应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县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综合协调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县政府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并通过法规和政策调控的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四)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及对策,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协调综合配套改革及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五)提出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县基本建设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及上报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控工作;提出拟订全县工商领域外的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意见;审批权限以内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负责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的稽查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配套规定;依法核准招标投标有关事项;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受理全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有关处罚意见,规范招投标行为。
(七)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订促进全县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县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县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县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八)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
(九)研究分析县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质和商品的县级储备工作;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县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县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之间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规范性文件。
(十四)负责大竹县信息管理中心、大竹县工程咨询中心两个直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五)根据县委、县政府竹委发〔2005〕55号文件规定,县发改委管理县物价局,负责参与拟订全县物价政策措施,监控全县物价总水平。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5个股室,并按有关规定设置中共发改委党组、机关支部和纪检、监察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机关目标管理、电子政务、公文运转、会议组织、政务信息、财务、资产管理、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负责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承担委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委托交办的归口系统的各项统筹性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负责机关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国民经济规划及体制改革综合股(挂县国防经济动员办公室、三产业办公室、天然气气化办公室牌子)
综合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形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经济增长等宏观调控目标和对外开放及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服务业发展和促进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重大政策目标;编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审核和转报重点流域和县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指导城镇综合改革、城乡配套改革和重大专项改革试点;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市场化与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等重大政策。提出全县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第三产业发展方向。负责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改革重大政策的信息发布。承办全县天然气气化工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固定资产投资股(挂县重点项目办公室、西部开发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审核、转报和安排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投资项目的综合性管理;提出加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监督重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参与全县重点建设和国家、省、市投资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批、工程概算调整;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负责做好政府性投资的审批和转报工作,搞好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研究提出全县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西部开发重大项目的申报、衔接及实施。
(四)重大项目稽察股
拟订全县重大项目稽察计划;负责稽察特派员的联络、协调和服务;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和稽察意见及信息的综合处理;承担稽察工作的综合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稽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交流;负责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进度、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投资环境、竣工验收和项目效益等各项稽察事项。
(五)政策法规股(挂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负责全委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中相关法规在我县的实施和监督,拟订相应的实施意见;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依法监督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转报或审批招投标方案,办理有关备案事项;对全县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由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人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建设项目有关对招投标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