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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
发布时间: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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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能调整
  县供销社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由过去行使政府管理职能逐步转向对系统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上来;由过去管理直属企业,转为对县属社有资产以出资人身份行使监督管理;除国家委托和政策性经营任务外,县供销社不对下级社下达经营性计划。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二)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按照县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四)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城乡物资交流。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维护基层社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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