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竹府办〔2007〕9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自然灾害救灾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自然灾害救灾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竹县自然灾害救灾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近年来,自然灾害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规范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建立高效有序的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达州市自然灾害救灾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大竹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确定各级政府对救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明确政府各部门救灾职责,确保救灾工作做到紧密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二)适应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旱灾、风灾、低温雪灾、冰雹灾、暴雨洪灾、病虫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务、国土、农业、林业、防洪等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的程度。干旱、风灾、雪灾、冰雹灾、地震由县气象局发布预警;洪涝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农作物病虫害由县农业局发布预警;地质灾害由县国土局发布预警。
(二)建议对策。救灾、气象、水务、国土、农业、林业、防洪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和措施,或者制定针对性应急方案。
(三)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必须在6小时以内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重特大灾害,必须在1.5小时以内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可以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损失及趋势、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政府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特殊情况下,上级政府可以指令下级政府启动预案。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灾害等级划分
1.气象灾害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特大暴雨、大范围长时间干旱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县城或重点乡镇和4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30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暴雨、冰雹、寒潮、大风等造成1人(含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②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干热风、暴雪、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③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连续封闭10小时以上的。
2.地震灾害
(1)特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对当地人民生活及社会秩序产生极大影响的地震事件;
②发生在我县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