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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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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府办〔2007〕24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1.2.2政府负责 部门合作
1.2.3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1.2.4依靠科学 快速反应
1.3编制依据
1.4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1.4.1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4.2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4.3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4.4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5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2.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3.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3.1.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3.1.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3.2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4.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5.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5.1预警启动
5.2预警支持系统
5.3应急响应
5.3.1三级应急响应
5.3.2二级应急响应
5.3.3一级应急响应
6.工业污染(放射性污染)应急预案
6.1应急机构及职责
6.1.1应急领导小组
6.1.2应急现场指挥小组
6.1.3事故应急处理专业队伍
6.2突发环境与破坏事故处理应急工作程序
6.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移民案及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追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7.2部门职责
7.3现场应急小组职责
7.4应急救援程序及措施
7.4.1事故报警
7.4.2应急出警
7.4.3现场的应急处理
7.5工作要求
8.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8.1组织机构
8.2部门职责
8.3应急处理程序及步骤
9.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9.1应急终止的条件
9.2应急终止的程序
10.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10.1组织保障
10.2技术保障
10.2.1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可参照环评专家库)
10.2.2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10.2.3培训和演练
l0.2.4信息系统
10.2.5科研和交流
l0.3后勤保障
10.3.1物资储备
10.3.2装备保障
10.3.3经费保障
10.4社会宣传
11.附则
11.1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11.2实施时间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1.2.1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管理,预防污染事件的发生;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1.2.2政府负责 部门合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县级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提高我县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1.2.3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县、乡镇两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1.2.4依靠科学 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3编制依据
    1.3.1《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竹府发〔2005〕42号);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6《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3.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8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l.3.9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4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IV级)、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Ⅲ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Ⅱ级)、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Ⅰ级)。
    1.4.1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1.4.2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4.2.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1.4.2.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1.4.2.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1.4.2.4对环境造成危害。
    1.4.3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4.3.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1.4.3.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1.4.3.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的;
    1.4.3.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1.4.3.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1.4.3.6捕杀、砍伐国家二、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1.4.3.7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本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物种灭绝事件;
    1.4.3.8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l.4.3.9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3.10因污染事故导致河流、水库、湖泊大面积污染,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取水中断。
    1.4.4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4.4.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l.4.4.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1.4.4.3人员中毒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1.4.4.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1.4.4.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1.4.4.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1.4.4.7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1.4.4.8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4.9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4.10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1.4.4.1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1.4.4.12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重、特大水、气、渣、放射性污染事故,跨区域、跨流域污染事故,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要求查处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包括:
    1.5.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大面积泄漏等污染事故;
    1.5.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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