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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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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5.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
    1.5.4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5.5放射源失控事故;
    1.5.6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5.7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县人武部、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卫生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国资办、商务局、旅游局、畜牧食品局、气象局、电信局、武警县中队、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县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和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3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其职责为: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2.4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发改委: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县经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县国资办: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的失、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县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与辐射、废弃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工伤保障赔付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规划建设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具设备。
    县水务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县农业局: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达州市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的预案执行,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旅游局:参与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食品局: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安监局:参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电信局: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处置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泄漏等引起的环境突发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针对消防废水可能导致的二次污染,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
    2.5专家组
    县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3.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3.l.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1责任报告单位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3.1.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3.1.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IV级、Ⅲ级环境事件48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Ⅱ级环境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Ⅰ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事件进展情况随时报告。
    3.1.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灾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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