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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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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由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专业人员和聘请的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3.2.1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3.2.1.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3.2.1.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2.1.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3.2.2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Ⅳ级、Ⅲ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并开展应急工作;Ⅱ级、Ⅰ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并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4.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
    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和应急情况报告制度。
    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通报机制,避免因通报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5.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5.1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三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一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2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
    5.3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
    5.3.1 三级应急响应
    5.3.1.1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监察、环境应急监测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协助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同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确认,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3.1.2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建议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县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三级预警。
    5.3.1.3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服从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配合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接受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的开展。
    5.3.2 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突发环境事件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5.3.2.1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二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时协调各方面工作,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同时,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人员进入现场,配合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协助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和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配合完成上级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调查、确认和处理工作。
    5.3.2.2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配合市级人民政府启动二级预警,并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服从上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5.3.2.3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服从市、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配合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接受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的开展。
    5.3.3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即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5.3.3.1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时协调各方面工作,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同时,在省、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协助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现场调查,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协助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和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配合完成上级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确认和处理工作。
    5.3.3.2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及受污染群众的救治与转移等工作。
    5.3.3.3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服从省、市、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配合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接受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的开展。
    6.工业污染(放射性污染)应急预案
    6.1应急机构及职责
    6.1.1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与技术准备;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建立健全城市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为经委、卫生、交通、通信、气象、民政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为环保局办公室、污染管理股、建设项目管理股、政策法规股、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等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6.1.2应急现场指挥小组
    应急现场指挥小组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实施应急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处置、监测等工作。
    6.1.3事故应急处理专业队伍
    应急处理专业队伍负责现场协调沟通工作,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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