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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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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向应急指挥组报告现场情况;负责进行现场调查、事故处置、调查取证、事故分析、形势报告;负责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上报监测数据等工作。应急专业队伍按其工作职责分为四个小组,由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
6.1.3.1污染源排查小组
①水、气、渣污染事故污染源排查小组,由经委、环境监察、污染控制、建设项目管理、政策法规、环境监测站组成,组长由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站负责人担任。
②放射性污染事故污染源排查小组,由建设项目管理、污染控制、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及公安、卫生部门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建设项目管理业务负责人担任。
6.1.3.2污染事故原因及污染控制调查处理小组
①工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造成的污染事故原因及污染控制调查处理小组,由环境监察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污染控制、建设项目管理、环境监测站、经委部门人员。
②放射性污染事故原因及污染控制调查处理小组:由建设项目管理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站以及公安、卫生部门人员。
6.1.3.3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协调及后勤保障小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6.1.3.4污染事故应急宣传小组,由宣传教育业务负责人任组长。
6.2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应急工作程序
6.2.1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工作程序
6.2.1.1污染事故报告:首先由接收污染事故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做好书面记录并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
6.2.1.2派出污染源排查小组:
①发生水、气、渣污染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污染源排查小组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环境监察机构调取相关地区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由环境监察、污染控制、建设项目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紧急会商,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通知现场污染源排查小组。污染源排查小组排查发现污染源后,由环境监测站按《四川省应急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并出据环境监测报告。排查小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
②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出污染源排查小组,发现放射性污染源后,按应急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出据环境监测报告。排查小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
6.2.2在派出污染源排查小组的同时,领导小组召开污染事故处理紧急会议,确定以下事宜:
6.2.2.1根据污染源排查小组污染事故情况报告,及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资料,初步确定造成事故的污染源。
6.2.2.2初步确定可能受到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
6.2.2.3确定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方案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6.2.2.4确定控制污染及减轻危害程度的应急处理措施实施时间和范围。
6.2.2.5确定向县委、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内容,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突发性事故的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上报。
6.2.2.6确定污染事故原因及污染控制调查处理小组人员名单。
6.2.2.7确定污染事故新闻发言人。
6.2.3开展污染事故原因及污染控制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
6.2.3.1老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造成的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①由环境监察机构牵头开展污染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监测数据和污染危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相关材料,按《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向县委、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污染事故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②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指导、实施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上报各有关部门。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作为领导小组应急决策的依据,供进一步取证、调查处理参考。
③环境监察机构进行事故原因的现场调查取证,对造成事故的违法者依法补充完善行政处罚相关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书,提出拟处罚建议,按程序办理。
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信息联络,保障应急所需的交通、通讯、装备等后勤工作。
6.2.3.2放射性污染源造成的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①由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牵头,与卫生、公安部门共同开展污染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监测数据和污染危害情况,拟定减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相关资料,按《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向县委、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②根据《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辐射站代表省环保局对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执行。
6.3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移案及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追究
6.3.1老污染源、流动污染源、新污染源造成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向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移案,并协助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污染事故责任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6.3.2放射性污染源造成的重、特大污染事故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向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移案,并协助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污染事故责任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政府办、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人;
成员单位:宣传部、经委、交通局、规划建设局、卫生局、民政局、监察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
7.2 各部门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报告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领导小组。针对事故性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力、物力,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及时地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政府办: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向气象局咨询事故现场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和火灾扑救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参与事故的调查。
交管部门:负责制定事故发生救援时段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环保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演练;负责应急救援相关物资和设备的筹备和调遣。
水务局:负责制定河道、湖泊、水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救援物质、设备、船舶的筹备和调遣。
经委:负责协调质监局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有关事故应急处理的物质保障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的电力输送与电力设施安全;负责制定事故的运输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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