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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3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大竹县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达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指在大竹县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大竹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公安、财政、交通、水务、卫生、安监、气象、环保和供水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定期听取有关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故防治工作情况汇报,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发布预警等级;负责制订饮用水水源环境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县级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做好事故处理并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获得上级部门援助,消除饮用水水源环境事故的影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工作,主要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议、落实全县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第五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局职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断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源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信息,向上级报告污染动态。
县公安局职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交通局职责: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排除涉及饮用水水源沿途路障,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组织和调度客运车辆、船舶等应急交通工具,为处理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车船保障;组织海事执法人员维护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现场秩序,配合公安、环保等部门做好侦查、鉴定、协调工作。
县水务局职责: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地下水、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负责协调和指导县城乡供水公司做好涉及饮用水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以及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县卫生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与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安监局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气象局职责:负责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县内所需气象服务资料,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城乡供水公司职责: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第六条 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县疾病控制中心和城乡供水公司组成。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县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 预测预报
第八条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境外有可能对我县饮用水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县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环境监测站支持。根据突发水源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集中式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情况,急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依据。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十条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
第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因饮用水水源被污染,造成连续48小时(含48小时)以上停水;
2、因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无法饮用。
(二)二级(较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因饮用水水源被污染,造成连续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停水;
2、因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部分饮用水水源水质无法饮用。
(三)三级(一般事故)
1、因饮用水水源被污染,造成1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停水;
2、因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饮用水水源轻度污染。
第十三条 按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重大(一级响应)、较大(二级响应)、一般(三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事故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集中式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程序
(一)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快速出击。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同时命令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展开工作;
(三)现场控制。有关部门到达现场时应及时对现场控制和处置,尽可能减少污染源产生,防止污染源扩散,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四)现场调查。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地理概况等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与监测人员沟通,确定监测点,现场调查勘验。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件,应立即与该单位的应急事故小组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五)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有关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向现场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度。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如涉及大气污染引发对水源污染事故的,气象局应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有关单位向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源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应急指挥部发布警报决定。
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八)污染跟踪。县环境监测站要对污染源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