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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大竹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08-08-19
索引号:PF000-03003-2008-00234 文件编号:竹府办〔2008〕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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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14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物价局达州市经济委员会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达市价发[2008]176号)转发你们,请物价部门牵头抓好落实。


                               二○○八年八月六日       

达州市物价局达州市经济委员会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达市价发[2008]176号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砂石、砖瓦、木材价格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的原则,各县、市、区分别对当地的砂石、砖瓦、木材价格进行监管。
    二、凡进入我市的钢材、水泥、玻璃价格差价水平,各县、市、区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于2008年7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审定后下达执行。
    三、根据省上文件精神,全市水泥、钢材、玻璃的出厂和销售价格均应稳定在灾前水平。各地应采取措施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确保价格稳定。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8]129号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19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我省灾后重建的实际情况,现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砂石、砖瓦、木材价格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灾区各地要切实将砂石、砖瓦、木材价格稳定在灾前的水平上。
    二、水泥、玻璃属于区域性较强的建材产品。省内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的要求,切实将水泥、玻璃价格稳定在灾前的水平。确实由于成本上升较大直接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的,要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后,报省物价局统一考虑解决办法。
    三、按照国家已有规定,外省销往灾区的钢材出厂价格要稳定在灾前水平。省内自产的钢材出厂、销售价格也要稳定在灾前的水平。对省外进货的钢材、水泥、玻璃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差价水平由销区市(州)物价局确定并审批。
    四、少数重灾区由于运输条件和供货渠道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地水泥、钢材、玻璃销售价格发生变化的,可参考本地灾前销售价格水平,按照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实行差率控制。
    五、对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的优惠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烟登记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老年优待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商(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其工本费一次性免收,同时免收房屋户籍管理费等办证查询费。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减免重灾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汶川、北川、青川、绵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县、江油、彭州、茂县、理县、黑水、松潘、小金、汉源、崇州、剑阁共18个县(市)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其他受灾地区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本地实际情况,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对以上收费或其他需要减免的收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3、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免收收养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运输帐篷、活动板房的车辆以及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的救灾物资车辆,经乡镇以上政府统一组织运输临时转移安置和集体返乡灾民的客车,凭救灾物资调拨单和运管部门开具的派车单可免缴通行费。对环境检测收费减半收取,免收重灾区营运旅游汽车客运附加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电[2008]192号
(二○○八年六月十日)

    当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保证灾区重建急需的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物资供应,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确保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现就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组织工作,增加市场供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区重建所需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指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加灾区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灾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灾后重建所需物资供求情况的分析,积极协调从外省调入资源,保证本地区市场供应。其它省(区、市)要积极支援灾区建设,配合灾区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本地区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生产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履行社会责任,保质保量完成有关生产任务。
    二、稳定灾区重建所需重要物资价格。对销往灾区的钢材出厂价格,各地区都要加强调控,稳定在灾前水平。对灾区重建所需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区域性较强的物资出厂、销售价格以及钢材销售价格,灾区及周边省份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前期对救灾物资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经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通过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等方式,保持价格稳定,有关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顾全大局,加强价格自律,努力稳定企业产品价格。
    三、对灾区重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规定,为支持地震受灾地区重建和恢复生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包括减免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以及地震灾害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力度,坚决打击趁灾后重建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变相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从速从严从重查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强化价格监测工作,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各地要加强建筑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物资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四川、甘肃、陕西、重庆四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每日监测和上报价格变化情况,山西、河南、湖北、湖南、贵州,云南等灾区周边省份及其他地区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动,如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送。
    六、加强相互合作和协调,共同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通力合作,共同保障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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