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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08〕2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解决城区部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电〔2005〕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好实事,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集中解决城区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无法正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的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依法办理,办好实事,方便群众的工作原则。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为群众办好实事。凡符合技术规范的,补交有关规费,完善相关手续,办理“两证”;凡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完善资料和手续,落实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明确业主监督义务,依法办理;对既不符合技术规范,又找不到建设业主的,落实责任主体,提出个案整改实施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解决范围及条件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河道、高压走廊、消防通道等;土地、房屋权属清晰;建筑质量合格,不属于危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解决的时限、程序和具体政策
(一)解决时限及时间安排
将2008年确定为“城区部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年”。如因当事人原因,超过此时限仍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再列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部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8年1月至3月底前全面展开解决遗留问题各项宣传工作。
第三阶段:2008年4月至12月31日前具体实施房屋遗留问题的登记及办理工作。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到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各部门应及时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尽快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经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县房屋和土地登记部门给予确权颁证。
(三)具体政策
1.用地、规划、质检手续的补办。当事人补办用地、规划或质检手续时,有关部门应本着简化程序、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的原则及时办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发用地规划手续的,由县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国土、房管部门经现场踏勘确认后,出具用地和规划证明材料作为确权办证的依据。不能补发质检手续的,由当事人申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予以确权办证。
2.买卖协议及其它手续的补办。属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售房的,由售房单位出据有关档案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实,作为有效的合法资料申请登记。若售房单位已解散、破产或撤销改制的,由档案资料的接收单位或原售房单位的主管部门调查证实,经公告无异议后,其证明材料可作为权属登记申请资料。
3.特殊问题的处理。一是被拆迁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拆迁人认定其面积并已实施拆迁补偿的,由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证实被拆迁房屋产权归属情况,确属被拆迁人的,由被拆迁人在补缴有关税费后,按拆迁还房政策办理。二是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原工程改造指挥部税费筹集不足,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在购房人按规定缴纳其应承担税费后,房屋和土地登记机关即可为其办理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原工程改造指挥部应纳税款作挂帐处理。三是因房屋多次交易形成的遗留问题,在确认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办理。四是因房屋权属纠纷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基层组织、房管、国土、司法等有关部门负责调解处理。
四、收费标准
应交规费按当时政策规定的低线标准收取。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2007年6月地价调整前的标准缴纳,契税按交易时的标准缴纳。对困难企业、破产企业、改制企业所建类似房屋,在补办手续时,单位凭相关依据办理初始登记,只收取登记费。建设业主是个人的,按修建时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组织领导
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本着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态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各建设业主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及时申报提供相应证件资料,保证处理遗留问题工作尽快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2000年以后建成投入使用的,由建设业主按规定程序补齐相关手续后申请办理。
各职能部门要对在建的新、扩、改建房屋严格审查把关,跟踪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出现新的遗留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国土、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减少房屋登记中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的发生。
附件:关于集中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集中解决房屋权属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税收问题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纳税款挂帐问题。由县集中解决城区部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建设局)按受理业务登记造册挂帐,待工作结束后交由县地税局负责追收。
2.纳入遗留问题处理的房屋税收政策按买卖发生时政策执行。
3.遗留问题处理期间拆迁还房超面积部分计算税费,门面可放宽5平方米,住房可放宽10平方米。
4.涉及私人开发商逃逸导致无法办证的,甲方税收挂帐处理。
5.纳入遗留问题处理的二手房交易价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产中介机构按当时的房价评估。
二、关于遗留问题处理期间房产测绘费用问题
在遗留问题处理期间符合条件的房屋测绘费由业主承担。
三、确权的条件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竣工投入使用后,因土地和建设手续不齐无法登记的,应补齐国土、建设等手续,具体条件如下:
(一)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业主持用地手续、质量合格证明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资料向房屋和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确权手续。
(二)无任何手续或手续不齐,又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由建设业主自行申请质量认定,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建设业主持相应证件资料(同(一)款)向房屋和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确权手续。
1.手续不齐的(包括超用地或建设规模),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无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由业主自行到有关部门缴清有关规费,补齐相关手续后办理。
2.手续不齐,开发商或业主不知下落的,由居住户民主选举3个以上代表,到相关部门查阅相关资料,补交相关规费后,由其代表所有住户办理初始登记。在办理分户过程中,仍可由代表统一按规定办理。
3.无任何手续,开发商或业主还存在的,责令其按当时的政策补齐用地、建设等手续,交清相关规费后,按第1款之规定办理;开发商或业主是政府某部门的,由政府出面妥善解决好用地、建设等手续,缴清相关规费后按第1款之规定办理。
四、关于原建设单位已解散、破产或灭失,导致产权人无法申报权属的问题
有主管部门的,可由原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代为申请权属登记;无主管部门的,房屋所有人可按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或3人以上的业主代表代为申报权属登记。有关房屋权属登记需要的证件资料按规定提供,土地和房屋登记部门凭该建设项目在各管理部门的存档资料复印件(相关部门加盖印章)办理登记。
五、房产卖方失去联系,本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由社区证明并在房产所在地公告1个月无异议后,由买方书面承诺相应责任后办理。
六、失地农民按规划自建房办证问题
为避免造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失地农民按规划自建房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在补办用地、规划、质监等手续后办理登记。
七、特殊疑难问题报县集中解决城区部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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