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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竹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大竹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08-06-16
索引号:PF000-03003-2008-00172 文件编号:竹府办函〔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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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08〕3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大竹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达州市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8]179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建立大竹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掌握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县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县政府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杨学明(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闫加清(县安监局局长)
            李红兵(县法院副院长)
            吕恩坤(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建军(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志波(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县政府审定。县监察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担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县监察局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县政府。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以联席会议名义(县监察局代章)报县政府。
    (三)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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