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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08〕5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乡镇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管理,促进乡镇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各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测绘、编制、报审等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形图测绘
(一)应聘请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对规划区域的地形地貌进行实测,并到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应满足规划编制的范围要求。
(三)比例为1:1000、1:2000测绘地形图图式。
(四)测绘成果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验收并通过。
二、规划编制
(一)必须真实反映规划区域内外的交通枢纽和区域辐射的现状。
(二)必须真实客观反映规划区域内的地形、地貌、历史、水文、气象、现有的主要产业结构、工矿企业发展、电力、通讯、给水、排水、防洪、防汛、经济发展现状、人口规模、文化教育、卫生等状况。
(三)必须真实反映乡镇现状布局、房屋建筑质量分析、基础设施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必须真实反映乡镇建设控制区及空间管制。
1.建设控制分区影响因素分析;
2.控制分区及空间管制;
3.四线划定及管制要求;
(五)规划编制图件、文本要求为九图一书,并制作成电子文档。
三、规划报批程序及要件
(一)乡镇政府审查意见。
(二)同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1.《乡镇总体规划》或《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议意见;2.审议意见的修改规划意见。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规划修改后,方案报评审委员会审议:1.评审委员会名单;2.专家意见表。
(四)报县人民政府审批:1.《乡镇总体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说明书(含电子文档);2.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报批规划的请示。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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