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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08〕6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范行政复议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竹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局会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按县委、县政府目标管理规定执行。各被考核单位于每年12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局。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竹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扣分,最高扣100分,未扣分的得100分。
(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单独考核内容
1.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酌情
扣分,最高扣5分;
2.行政复议人员未经复议知识培训合格或办案人数少于2人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3.因经费、复议接待与调解场所、交通工具、办案器材、查阅和复印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对复议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4.未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报告、备案、监
督等制度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5.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复议案件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6.行政复议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经查实的扣5分。
(二)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共同考核内容
1.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复议答辩意见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其他有关资料,或影响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复议工作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2.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的,或者经行政复议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3.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受理、责令受理意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或改进执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4.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内容不齐备、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5.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全年一次未开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6.未按照要求报送行政复议应诉电子文档、纸质文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7.因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不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被上级批评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二、有下列情形并经县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确认的,按下列规定加分,最高加20分。
1.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显著,或畅通行政复议渠
道形式多样、措施有力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2.对复议机构建设、专职复议人员配备、复议经费保障和办案交通工具、器材落实特别重视、支持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3.在复议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有重大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4.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和督查方式,卓有成效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5.妥善化解重大行政争议,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
定作出重大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加4分;
6.工作条件艰苦,但复议工作仍开展得有声有色的,
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7.不畏惧权势、秉公复议,或在拒腐防变方面,有突出事
迹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8.复议理论文章、案例分析被省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或部委
采用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9.行政复议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或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或受到申请人赞扬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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