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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08〕1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竹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成立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本乡镇的林改方案,抓好林改前期的宣传、摸底等各项准备工作。各乡镇林改方案、林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林改办人员名单务必于5月7日前报县林业局,并每月2日前将上月林改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林业局。(联系电话:6221907;联系人:饶德才)。
二○○八年五月五日
大竹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和《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林发[2007]95号),有序稳妥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以来,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由于历史原因以及技术操作的局限性,已确权颁证的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不论是林地的经营权,还是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体现,林地、林木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己成为推进我县林业发展和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成为进一步拓宽和延伸农业发展空间、促进农民增收的机遇和途径。当前,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各级各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及生态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增加林农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总体目标:用2年半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2007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2008年初全面铺开,2009年5月底基本结束,2009年6月开始验收,于年底前完成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改革进一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发挥市场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努力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要通过多种形式平均分配产权,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中要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原则。对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
5.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各乡(镇)可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统一模式。
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在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
三、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
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二)改革的内容:
1.集体林产权改革。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稳定不变,核实四至界线后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林业“三定”划定并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权属清楚的原则上稳定不变。如原划定的责任山划分到户不合理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按林业“三定”时的人口基数或现有的合法人口基数,制定增、减方案,重新划分,核实四至界线后,核发林权证。村民通过租赁、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权属、四至界线和面积清楚的,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如果集体要留一部分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经营的,要“均股”到户,落实管护责任;若留给集体经营后又进行拍卖、出租、转让的,要“均利”到户。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决定。对明晰产权到户承包经营的,要划定四至界线,核定面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划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林业“三定”时已划定的自留山、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其后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也要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
已由个人或其它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林,凡具有完备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承认,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予以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
2.深化林业改革。建立“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即:“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四个管理服务体系”
“一个平台”:建立县级林业信息平台,实现林业信息联网。通过网络对全县林权、林地、林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收集、发布林业产业项目招商、林地收储、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宣传林业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两个市场”:建立林权交易市场和木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
“四个管理服务体系”: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林业科技服务体系,林业经营体系,森林资源流转体系。
3.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承包到户的林木需要采伐的,由林木所有者于采伐前一年的10月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限额采伐制度,有计划的审批采伐,并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林木所有者,采伐实行公示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预交育林基金后直接申请领取。农户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四、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林权政策
1.自留山。林业“三定”时期分给农户,林地使用权属永久或长期,且无偿使用至今的,仍然作为自留山。明确“四至”,核准面积,收回旧照,换发新证。
2.责任山。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承包山。1983年以后,承包集体山场营造林的,包括单户与联户以及个人承包,并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利益与集体分成,按原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双方同意延包的,应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4.“四荒”拍卖。集体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使用权拍卖给个人,签订了“四荒”使用权出让协议书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书,并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违背,按合同约定履约,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拍卖和出让金高低,予以确认,不予变动。
5.活立木有偿转让。集体将林木所有权转让给个人,凡是公开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