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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竹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大竹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08-05-15
索引号:PF000-03003-2008-00099 文件编号:竹府发〔20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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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作价基本合理、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维持原转让合同不变。凡是没有采取公开招标、作价明显不合理、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原转让合同应在原转让时的基础上双方协商进行调整和完善,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6.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转让的,转让金、转让期仍按转让合同约定不予变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转让期超过70年的,应当重新签订转让合同。转让期应在70年以下。
7.现有集体林。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最大限度地均分到户,不宜均分到户的可以承包到户或流转到人。
8.抵押出租、联合开发的集体山林,按照签订的合同办理,保持原承包合同不变。
9.有权属争议的山林,放在工作后期调处,权属明确后,因地制宜,或分或包或转。
10.其他特殊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处理。
(二)林权纠纷调处政策。凡是存在纠纷的山林不得进行改革,不发林权证,不安排木材采伐指标。在同一宗地上集体林与国有林林权证重叠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调处,原则上只能保留一证。
林权纠纷调处应以当事人协商解决为主。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乡、村、组协调解决或申请人民政府裁决;如乡、村、组不能解决或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纠纷的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制,户与户的纠纷由村民小组调处、组与组的纠纷由村民委员会调处,村与村的纠纷由乡(镇)调处,乡与乡的纠纷由县级调处,县与县的纠纷报市级调处。
行政界线纠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有关部门处理,先解决行政界线纠纷后再确定林权。林权权属纠纷以林业“三定”时划定的林权权属凭证为依据,按有关的林权政策规定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凡已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裁定(包括授权的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以及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了协议的权属纠纷,在产权界定时一律以裁定和协议的四至界线为准。
(三)流转政策。取得林权证后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进行公示,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属于农户的或集体的林地,因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水库、矿产等建设需要占用、征用的,应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依法有偿转让,转让后应办理变更林地所有权证。如临时需要占用、征用林地,应通过林地管理部门与林地权属所有者协商,双方订立协议,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四)生态公益林政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确保生态受保护”的原则,凡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区域、范围不得任意变动,不得将已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改为商品林。林权属于集体或个人的林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权属性质不变。属于个人的林权证发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权证发给集体,按生态公益林规定进行管理。承包到户管护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经营。村民不愿意承包管护的,也可不承包管护,但要落实管护人员和措施,制定村规民约。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按规定将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水库等周边一定范围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权属性质不变,按生态公益林规定管理,实行“谁受益谁补偿”,补偿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流转。
(五)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相关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造林大户、公益林管理大户、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要予以支持,允许以林木抵押申请贷款。
(七)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在承包期间遇有征占用林地时,其林木补偿费归林权所有者所有,林地补偿费由发包、承包双方按合同协议比例分成。
五、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建立机构,开展培训(2007年7月15日至8月30日)
各级要召开集体林改动员大会和骨干培训会议;建立县、乡(镇)林改领导机构。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到电视上有图像、广播上有声音、报刊上有文字、乡(镇)有标语。县、乡(镇)印发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村组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相关的法律政策,让群众了解、支持、参与改革。培训林改工作骨干,使参与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都成为林权制度改革的“明白人”。召开各级干部会议,学习林改相关文件,传达省、市林权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广泛宣传林改政策、目的、意义,使之家喻户晓,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林改社会氛围;公布涉林收费项目,落实减负政策;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县、乡二级财政承担。各级林改办要加强林业法律、法规、林改政策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使之能满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需要,保障林改工作能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
(二)搞好试点,制定方案(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我县确定石河镇、清河镇、清水镇为试点乡镇,要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面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全县林改工作。同时要求各乡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收集相关林权资料,摸清林权现状,掌握现有林权的基本情况。由乡(镇)、村、组收集林业“三定”的山林权证的主要内容列表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布15天,公示结果记录在案。研究制定林权改革实施方案,各乡(镇)要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同时指导各村研究制定适合本村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方案和模式。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四签”,即:通知签收、与会签到、表态签字、决议签名。实行两个“2/3”,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到会,实施方案必须有2/3以上与会者同意。村组方案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编制乡(镇)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林改办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报批前,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三)落实权属,发放证书(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
1.确权勘查(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组织人员对集体和个人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山林进行核实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采用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
2.张榜公布,签订合同,登记造册(2008年9月1日至12月30日)。落实经营主体,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若发现错误或不合理,应当及时纠正或处理。
3.逐级报批,发放证书(2009年1月1日至5月30日)。无异议的由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林改办审核,乡(镇)林改办汇总后报县林改办,县林改办对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登记申请材料,签署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权认定,核发林权证,建立档案。同时,各乡(镇)林改办负责完成本乡(镇)数据录入、林权证打印及林权证发放等工作。县林改办负责提供权属代码、输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资料汇总、总结和存档工作。
(四)配套改革,建章立制(2009年6月1日至8月30日)
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各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要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林权登记管理、林业科技法律信息的咨询机构。引导农民建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县上要创造条件建立林权流转等林业要素市场,建立信息网络与服务,提供供求市场信息。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精心组织开展工作,主动为改革提供优质服务。
(五)检查验收,总结完善(2009年9月1日至12月30日)
加强对林权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改外业工作基本结束后,严格按照检查验收办法的要求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每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村级自检自查,并及时认真归纳总结,写出阶段工作小结,经县、乡(镇)林改办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转段。各乡(镇)林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县、乡(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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