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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08〕2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全县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企业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保证,是“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县属各企业要认真组织企业干部职工学习《暂行办法》,全面理解其内容条款,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自觉性。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县国资办是大竹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县国资办要会同组织等部门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管干权限选拔、任用企业管理层人员,根据《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竹府办〔2007〕158号)规定的程序、方法,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逗硬奖惩;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重大的经营决策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健康有序运行。
三、健全制度,加大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监管到位,便于国资监管机构及时掌握所出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和报告的事项进行了确定和细化。县国资办要在市国资委的指导下,根据有关法规,严格实行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责任失误责任追究制。对濒临破产企业尽早改制或实行破产,对不良国有资产要采取租赁、拍卖、重组、资本营运等手段盘活存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肃纪律,严查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县国资办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附件:《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六月五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重要行业全省国民经济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州)范围内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委派、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九)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十)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十一)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十二)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调查研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内部竞聘、社会公开选聘等多种选任方式。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委派或建议委派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委派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委派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